(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289号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兴旺路9号锦苑A栋1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3759-X。法定代表人万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农市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6922-1。法定代表人宋荣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东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成峰二次供水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晓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青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