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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酒刑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忠杰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执字第239号罪犯赵忠杰,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4日,甘肃省嘉峪关市文殊镇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14日作出(2000)刑一初字第0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忠杰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4日作出(2003)甘刑一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以(2005)甘刑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8年5月18日以(2008)甘刑执字第22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1年4月30日以(2011)酒刑执字第01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酒刑执字第2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主动汇报思想,政治考试129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机械加工生产改造岗位上,能认真遵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时保证质量完成生产定额。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忠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忠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妍审 判 员  李 舒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翟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