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郭雪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雪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84号罪犯郭雪岗,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7日作出(2008)魏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雪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郭雪岗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月27日作出(2012)邯市刑执字第2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5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郭雪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58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郭雪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雪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六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郭雪岗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郭雪岗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犯罪的具体情节,且系累犯,故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雪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7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