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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铁晓、李男诉被告李占全、田占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李铁晓,女,1975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男,女,1993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李占全,男,出生年月不详,蒙古族,农民。被告田占峰,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铁晓、李男诉被告李占全、田占峰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铁晓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占全、田占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铁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铁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铁晓、李男负担。审 判 长  孙家刚审 判 员  张世明人民陪审员  苏全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