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318号原告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405。法定代表人肖志凡。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43。法定代表人张望林。上列原告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票据款人民币13480.32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支票款13480.32元;2、被告赔偿自开票之日起至付款之日起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止付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相。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尚欠原告票据款人民币13480.32元未支付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人民币13480.32元。二、被告深圳市佳创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三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票据款的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3480.3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5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邱碧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文书记员 温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