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吉磊、刘青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吉磊,刘青玉,刘青涛,宋继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号。被执行人宋吉磊。被执行人刘青玉。被执行人刘青涛。被执行人宋继亮。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1)烟仲字第75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