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万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万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张某。被告万甲。原告张某诉被告万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万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2002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万乙,婚后十余年在平静中度过,直至2012年年底发生矛盾,被告拒付原告及儿子的基本生活开支,之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虽在同一屋檐下,但处于事实上的分居状态(分床睡、分灶吃),被告于2013年开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近年来原告无数次被殴打,但顾及儿子的学习和生活,原告无奈继续忍气吞声。2014年9月,儿子回户籍地读书,11月12日被告强行带走儿子,并于次日阻止儿子上学,为了儿子能继续上学,原告赶往被告所在的街道,在居委会的调解下签订了调解书。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万甲辩称,结合经过确如原告所述。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现不同意离婚。2014年9月,儿子在XXX中学就读预备班,原告和儿子住在丹凤路的房屋中比较方便。原、被告只是因为生活中的琐事争执,互不相让,没有原则性的矛盾。原告所述的家暴是不现实的,只是偶尔会有一些推搡,原告所述的分居、分食、分睡均为原告有意造成,被告都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被告一直以为是为了孩子的学习方便,直到原告起诉,被告才知道原告的想法,现被告不同意离婚,积极要求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相识,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2日生育一子万乙,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矛盾。审理中,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对婚姻态度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户口簿、结婚登记摘要、出生医学证明、经常居住地证明、验伤通知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因琐事争吵,致夫妻矛盾。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积极要求与原告和好,而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沟通和交流。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以诚相待,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是有望融洽的。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难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万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会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