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必达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必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速速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旭,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必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必登。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房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维持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退还租赁押金408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41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1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鑫必达物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1733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