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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182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吴荣才,庐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荣才,被告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王某某与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黄某某在外和异性保持暧昧关系,对家庭没有承担应有责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现王某某认为与黄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1、依法解除与黄某某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黄某某给付部分抚养费。黄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和王某某婚后感情一直很好,自2014年开始因为自己打工收入低,双方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另自己也没有和别人有暧昧关系。经审理查明:2006年王某某与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18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008年11月29日生育一女王某甲,现随王某某一起生活,就读于庐江某某小学1年级。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好,后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其夫妻关系不睦。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某某提交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黄某某提交的身份证,双方庭审一致陈述等证据载卷证明。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足以证明所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王某某与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对此,只要王某某、黄某某在日后生活中多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体贴,化解有关分歧,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建设好自己的小家庭的。王某某诉称与黄某某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未能向本院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其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