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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魏丽俊与张耀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俊,张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魏丽俊,市民。被执行人张耀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张耀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张耀武名下的太原市万柏林区永乐苑小区玉园(望景花园)22幢12—B号楼房一套,房产证号并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武审判员  李耀春审判员  申 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