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超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江苏超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初字第00448号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港闸开发区黄海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礼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超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58号鸿运装饰城A1幢1411室。法定代表人郑知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超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5月14日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5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天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陈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