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上海海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海誉实业有限公司,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静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市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林,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海誉实业有限公司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琪翔机械有限公司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志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