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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执字第17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余文辉与梁泽荣、余干斯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文辉,梁泽荣,余干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执字第1797-1号申请执行人:余文辉,男,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479。委托代理人:冯润珍、冯官海,分别、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梁泽荣,男,住中山市石岐区,公民身份号码×××1756。被执行人:余干斯,女,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6627。申请执行人余文辉与被执行人梁泽荣、余干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两被执行人应连带向申请执行人返还代垫款75860.6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见判决书主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1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与两被执行人相关的案件共计八件,分别为申请执行人余干超与被执行人梁泽荣、雷君豪追偿权纠纷、申请执行人郭杰锋与被执行人梁泽荣、余干斯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马庆冬与被执行人梁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赵观桃与被执行人梁泽荣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梁惠群与被执行人梁泽荣、余干斯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余文辉与被执行人梁泽荣、余干斯追偿权纠纷案,申请执行人余文辉与被执行人梁泽荣、余干斯民间借贷纠纷案以及申请执行人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圣奇亚食品有限公司、雷君豪、梁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在统筹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泽荣位于中山市东区松苑新村松苑横街13号503房及位于中山市小榄镇新市路11号之五的两房地产进行了公开拍卖,并以374000元拍卖成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余干斯银行存款76639.79元;依法扣划梁泽荣银行存款6444.64元;依法扣划雷君豪银行存款611.98元。此外,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雷君豪位于中山市南区恒美一村西堡南街2巷9号的土地一块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572206元。经征询本案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均不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承接上述财产。据此,本院依法在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出变卖公告(公告期两个月),以572206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变卖。对于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予以告知,各申请执行人同意在上述土地变卖期间相关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一法执字第1797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叶迟玖执行员  王 念执行员  张贵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炳华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