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009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湖南星沙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与杜利团、王安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星沙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杜利团,王安定,方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00908-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星沙农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住所地:长沙县黄花商业街10号。负责人雷学军,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彭程,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杜利团。被执行人王安定。被执行人方泽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杜利团、王安定、方泽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偿还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花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8.5‰的标准从2013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有款项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民委员会名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宋家新屋村民组存放在长沙县黄花镇黄龙新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80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代理书记员 李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