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红梅与宣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红梅,宣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二终字第000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田红梅,女。委托代理人:蔡东梁,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宣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春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田红梅为与被上诉人宣城奥特莱斯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宣民二初字第00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变更双方所签合同。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红梅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田红梅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红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88元,减半收取1494元,由上诉人田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串莲审 判 员 朱 林代理审判员 陶缘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