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宜水、倪丽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宜水,倪丽华,孙捷,史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258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董事长。被告:孙宜水,男,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倪丽华,女,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系孙宜水妻子。被告:孙捷,女,成年,住安徽省蚌埠市,系孙宜水女儿。被告:史虹,女,1962年9月8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宜水、倪丽华、孙捷及史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太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