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征斌与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征斌,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张征斌,男,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地址:鄂州市鄂城区。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华山村24组叶家湾门口。法定代表人李云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猛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征斌诉被告湖北梅林美置业有限公司、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通过各种送达方式均不能向被告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现因本案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法送达被告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而被告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如不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清原告与该公司之间的债权数额,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石蓝溪汽配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场所的地址及该公司歇业的证明,亦不能公告送达,视为原告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征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