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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毛井泉与周斯斯、叶盛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井泉,周斯斯,叶盛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039-2号原告:毛井泉。被告:周斯斯。被告:叶盛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毛井泉与被告周斯斯、叶盛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井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毛井泉负担。审 判 长  郑 颖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人民陪审员  尤冠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