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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乾录与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乾录,张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刘 乾 录 与 张 敬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673号原告刘乾录,曾用名刘永富,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出生,甘肃省泾川县人,个体户,住华亭县。被告张敬,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会宁县人,华煤集团大柳煤矿服务队职工,住华亭县。原告刘乾录与被告张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天成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乾录与被告张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乾录诉称:2014年4月16日原告向被告借款5万元,经多次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不付。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承担利息及费用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据一份。被告张敬答辩称,2012年4月16日,被告帮原告在农行贷款5万元,用于买房,利息清止2014年4月30日原告偿还了贷款,还款后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待离婚后偿还借款。经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应予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以原告刘乾录名义在农行贷款5万元。被告张敬用于买房,利息被告张敬付止2014年4月16日,本金由原告清偿。2015年3月31日被告张敬向原告刘乾录出示借据一份。庭审中,原告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应予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敬借原告刘乾录银行贷款5万元,用于买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权利。被告拒不还款,属违约行为。原告的请求成立,应予支持。至于被告张敬提出的,该债务用于买房,属夫妻共同债务,待离婚后才偿还借款的答辩意见。审理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敬是债务人,应由被告张敬清偿债务后,在离婚纠纷中再解决债务承担问题,即属另一个法律关系,因此,该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乾录借款人民币50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被告张敬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天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