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被告:谢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