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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36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委托代理人:崔科雷,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龙,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被告:谢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委托代理人:祝涛,蚌埠市禹会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