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蒲元平、陈小蓉与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元平,陈小蓉,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蒲元平。申请执行人陈小蓉。被执行人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杜其星,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与王某甲、张某甲、徐某某、王某乙、任某某、唐某某、陈某某、张某乙、余某某、李某甲、包某甲、张某丙、彭某甲、王某丙、吴某某、李某乙、包某乙、张某丁、明某某、杜某某、彭某乙、赵某某、王某丁、尚某某申请执行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