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徐艺军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艺军,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徐艺军。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77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北玉丰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4000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方 圆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佩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