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XX喜申请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XX喜,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喜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