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小龙、龙清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胡小龙,龙清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贵行非审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忠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胡小龙,男,1980年12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龙清姐,女,1981年11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胡小龙、龙清姐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征决(2014)13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贵池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4)13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征决(2014)13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胡小龙、龙清姐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0000元的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姿审 判 员 时立强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卓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