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崔电来与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双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电来,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双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恢字第00048-1号申请执行人崔电来。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立元,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双成。关于申请执行人崔电来与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双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双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又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青林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双成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和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