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富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富山,磐石市吉昌镇二道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4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富山,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李龙年(系李富山之子),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吉昌镇二道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石市吉昌镇二道炕村大屯。法定代表人:张利,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杰,住磐石市。委托代理人:周录,磐石市烟筒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富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富山以与被上诉人磐石市吉昌镇二道炕村村民委员会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富山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富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31元,减半收取1565.5元,由上诉人李富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审 判 员 张博轩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思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