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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民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杨文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杨文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民保字第28-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负责人:吴志刚,行长。委托代理人:罗佳,该行员工。被申请人:杨文通,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申请人杨文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已和被申请人杨文通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文通名下的牌号为浙B×××××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的扣押。本案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婉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