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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XX与耿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耿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贾xx,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人。被告耿xx,女,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