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XX与耿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耿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284号原告贾xx,男,1990年9月15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人。被告耿xx,女,1991年12月8日生,汉族,繁峙县柏家庄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xx诉被告耿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xx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红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