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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一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丛萍与周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军,丛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一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委托代理人刘文芳,威海高新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萍。委托代理人丛进日。上诉人周军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14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鉴定费80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负担4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明强代理审判员  金永祥代理审判员  刘 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燕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