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诉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国能寿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马燕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能寿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马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诉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国能寿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春礼,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博,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马燕,女,汉族,1962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申请人国能寿县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马燕在寿县双桥镇农商银行的存款25205.06元予以冻结(账号:62×××62),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燕在寿县双桥镇农商银行的存款25205.06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林志勇审判员 吴传淑审判员 龙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