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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杨隆奇与罗旭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隆奇,罗旭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0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99号原告:杨隆奇。被告:罗旭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隆奇与被告罗旭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隆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隆奇负担。审 判 员 韩亚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欣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