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行与邓文胜、利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行,邓文胜,利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执字第3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冈支行,负责人张睿,被执行人邓文胜,被执行人利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清佛法民二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达成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穷尽所有执行措施,都未能实现申请人的所有债权,双方达成了和解,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清佛法执字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邦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