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银宇与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宇,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雷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21号原告雷银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文昭,局长。第三人雷静静,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原告雷银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银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银宇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