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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雷银宇与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银宇,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雷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21号原告雷银宇,男,汉族,1957年5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海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法定代表人李文昭,局长。第三人雷静静,男,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原告雷银宇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安阳新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银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银宇负担。审 判 长  王西卉人民陪审员  李瑞青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爱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