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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邹宝林与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713号邹宝林,男,1956年5月9日出生,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边丽萍,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宝林与被告边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宝林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邹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庆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媛媛附:本裁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