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苏州吉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吉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太仓市立鹤电梯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122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卫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仓市立鹤电梯配件厂。投资人董建平。申请执行人苏州吉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太商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市立鹤电梯配件厂未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122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市立鹤电梯配件厂银行存款44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