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虎民初字第013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谭亮与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亮,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1350-1号原告谭亮。委托代理人罗圣亮,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浒关分区大同路10号。法定代表人白建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汉,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亮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