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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陈邦钱、缪芬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陈邦钱,缪芬美,倪祥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负责人:冯丹平。被���行人陈邦钱。被执行人缪芬美。被执行人倪祥川。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邦钱、缪芬美、倪祥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邦钱、缪芬美、倪祥川均下落不明,在银行无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倪祥川的房产本院另案已查封但有抵押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200000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2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