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新军与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军,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发喜,王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052号原告李新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国庆,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康诗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恒,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发喜。第三人王太平。原告李新军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人李发喜、王太平撤销工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耿玉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新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军承担。审判员 耿玉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彤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