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守成与董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成,董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守成,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董向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守成与被告董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成以已与被告董向军协商,暂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守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