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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民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守成与董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成,董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030号原告张守成,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董向军,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守成与被告董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守成以已与被告董向军协商,暂不起诉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守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守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