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许书民与许书民、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书民,王丽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监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丽芬,住。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因与被申请人(原告)王丽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曲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许书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新东代理审判员 李江滨人民陪审员 李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