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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江阴市雅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江阴市雅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112-2号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2号1幢508室。法定代表人张旭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阴市雅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谢南村北后塍68号。法定代表人居钢锋,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雅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5元(原告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索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