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家兴与张家文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兴,张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兴,男,1955年4月19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连市西岗区金海东园26号1-1-1。被执行人张家文,男,196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新路21号4-2-3。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西民合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姚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