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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学军申请执行马俊买卖合同纠纷解除丁学军车辆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军,马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利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丁学军,男,回族,1968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马俊,男,回族,1957年9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丁学军与被执行人马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立案阶段,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马俊在吴忠市宏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122500元,申请执行人丁学军以宁CH15**号尼桑逍客小轿车提供担保。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之规定:解除对申请执行人丁学军名下的宁CH15**号尼桑逍客小轿车车户的冻结。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