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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国生与陆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陆富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王国生,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陆富根,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与被告陆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