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王国生与陆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生,陆富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3224号原告王国生,男,195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被告陆富根,女,195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生与被告陆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王国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