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连江与吴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江,吴进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黄连江,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李永华(实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枝,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江与被告吴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进枝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陈×美、李×艺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厦门市××路××地块××单元、厦门市××路××单元房产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连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美、李×艺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厦门市××路××地块××单元、厦门市××路××单元房产。二、查封、冻结吴进枝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1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维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