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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黄连江与吴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连江,吴进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初字第891号原告黄连江,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李永华(实习),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进枝,男,1967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连江与被告吴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连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吴进枝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陈×美、李×艺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厦门市××路××地块××单元、厦门市××路××单元房产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连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陈×美、李×艺名下的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厦门市××路××地块××单元、厦门市××路××单元房产。二、查封、冻结吴进枝名下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81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承茂审判员  庄伟平审判员  陈锦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维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