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瓯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小强与被执行人叶和全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强,叶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强,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叶和全,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小强与被执行人叶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瓯市人民法院(2014)瓯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叶和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瓯市人民法院(2015)瓯执行字第33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