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厚桂与徐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桂,徐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厚桂。被告:徐科。本院在审理告张厚林诉被告徐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林于2015年5月1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