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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厚桂与徐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厚桂,徐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张厚桂。被告:徐科。本院在审理告张厚林诉被告徐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厚林于2015年5月14日在预交案件受理费之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厚林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许银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