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02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孙×1与杨×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1,杨×,孙×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2940号原告孙×1,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被告杨×,女,63岁。被告孙×2,男,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1诉被告杨×、孙×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1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孙×1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晓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