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颖与被执行人卢连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颖,卢连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卢颖,住吉林省榆树市,公民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卢连义,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卢颖与被执行人卢连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00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已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1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该笔款,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鉴于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标的已经实现,故本案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执字第78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