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与龙金强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龙金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民四终字第1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法定代表人:梁伟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虹、骆美平,均为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金强,住广东省德庆县。委托代理人:潘启锐,广东法大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龙金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4)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以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门市江海区新悦纺织有限公司已经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退回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炜审 判 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苏锦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卓利